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世界自然基金会全球总干事:我们需要停止和扭转生物多样性丧失趋势******
中新网蒙特利尔12月8日电 “人类密切依赖大自然,如果我们现在不采取措施,将会承担大自然给我们的代价。”世界自然基金会全球总干事马克·兰博蒂尼日前警告称。
当地时间12月7日,COP15第二阶段会议“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共建清洁美丽世界”边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边会由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中国新闻社主办,中国新闻网承办。
在边会的主旨发言中,马克·兰博蒂尼指出,我们无须再向全世界赘述我们所遭受的自然世界的悲剧。全球80%的湿地和100万物种遭到了破坏,过去50年以来,全球陆地和海洋生物总量降低了69%。人类活动对大自然的影响,达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人类活动不仅影响到自然,也会影响到人类自身的生活和经济,以及幸福度和愉悦感。
世界自然基金会全球总干事马克·兰博蒂尼在边会上作主旨发言。尹灵 摄“世界经济论坛中一半的议题都跟生物多样性有关,世界劳动组织有三分之一的议题都跟生物多样性相关,在农业和加工业领域里,生物体系的健康对我们至关重要。”他说。
兰博蒂尼强调,生物多样性和人类安全密切相关,我们需要停止和扭转生物多样性丧失的趋势,任何与这一目标背道而驰的行为都是无法被接受的。我们必须要把全部的精力集中到实现这一目标上来,人类社会的美好未来离不开大自然的保护。
“我们经历了从形成这些观点,到现在负责任地采取行动来减少对自然的损害后果(的过程)。企业界、政界、投资人、消费者都能参与其中,都拥有足够多的机会做出改变。”他呼吁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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